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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单位临时代码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5 稿件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作者:

  为满足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统计调查单位临时代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代码的赋码对象

 

  属于统计调查范围但尚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纳入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赋予临时代码。

 

  二、临时代码的赋码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由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则,统一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赋予临时代码。

 

  (二)“在地原则”。按照单位划分规定中的单位统计在地原则及特殊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本省赋码的对象。

 

  (三)“唯一性原则”。即一个临时代码只能赋予一个赋码对象,一个赋码对象只能有一个临时代码。

 

  (四)已经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必须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不得再赋予和使用临时代码。

 

  三、临时代码结构和编制规则

 

  (一)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临时代码结构和编制规则。

 

  1.代码结构。

    

   

  XX:两位英文字母,表示各省码段的前两位。

 

  2. 各省码段分配。

 

  前两位码段字母分配情况:

 

  

 

  3.数字代码:□□□□□□,六位无含义的数字代码,从000001999999

 

  4.校验码:为第九位,计算公式和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二)纳入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的临时代码结构和编制规则。

 

  1.代码结构。

  

  

  G:表示单位类型是纳入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

 

  2.省码:两位数字代码,取区划代码前两位。

 

  3.数字代码:□□□□□,五位无含义的数字代码,从0000199999

 

  4.校验码:为第九位,计算公式和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四、临时代码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是统计调查单位临时代码的主管机构,统一协调全国临时代码的管理与使用工作,负责向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下发临时码段,定期检查各省临时代码赋码情况及管理工作情况。

 

  (二)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临时代码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临时代码赋码和废止工作,定期检查和核实临时代码的使用情况,管理临时代码数据库。

 

  (三)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临时代码赋码和废止申请的审查核实,以及直管单位临时代码赋码和废止的申请工作,定期检查和核实临时代码的使用情况。

 

  (四)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临时代码赋码和废止的申请工作,负责就临时代码申请或批准情况与相关单位沟通,定期检查和核实临时代码的使用情况。

 

  (五)各级统计局必须严格执行名录库管理机构发放的临时代码,不得另作规定,编制临时代码。

 

  五、临时代码的赋码与废止

 

  (一)属于下列情况的可按本办法赋予临时代码:

 

  1.新成立且属于临时代码赋码对象的统计调查单位;

 

  2.跨省迁入单位,原临时代码已经废止,且属于临时代码赋码对象的统计调查单位;

 

  3.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等原因需要赋码,且属于临时代码赋码对象的统计调查单位;

 

  4.其他符合赋码条件的统计调查单位。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可按本办法废止临时代码:

 

  1.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已经不存在的统计调查单位;

 

  2.原来使用临时代码,后来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统计调查单位;

 

  3.跨省迁出的统计调查单位;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等原因需要废止原临时代码的统计调查单位;

 

  5.其他符合废止临时代码条件的单位。

 

  (三)审批流程:

 

  1.赋码和废止的流程:由所在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提出赋码或废止的申请,填写《临时代码赋码申请表》(附件1)或《临时代码废止申请表》(附件2),经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审查核实后,由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审查,批准赋码或核准废止,并通知地、县级主管机构,再由县级主管机构通知相关单位。

 

  2.跨省搬迁单位的流程:先由搬迁单位迁出省名录库主管机构按本办法废止流程将原临时代码正式废止;经该单位迁入、迁出省名录库主管机构沟通核实后,再由迁入省名录库主管机构按本办法赋码流程赋予新的临时代码。

 

  六、建立临时代码管理数据库

 

  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建立相关数据库,以加强临时代码的管理。

 

  (一)已赋临时代码库。已赋临时代码库主要反映已经发放的临时代码及其对应的赋码对象情况。包括临时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类别、申请单位、赋码时间以及赋码原因等主要信息。

 

  (二)废止临时代码库。废止临时代码库主要反映废止的临时代码及其对应的统计调查单位情况。包括废止的临时代码、启用的组织机构代码,废止临时代码的单位名称、单位类别、申请单位、废止时间以及废止原因等主要信息,体现废止临时代码与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对应关系等有关文档。

 

  (三)未赋临时代码库。未赋临时代码库主要反映国家统计局下发码段中尚未使用的临时代码情况。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印发前由各级统计部门已经赋予临时代码且尚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经所在省统计机构清理确认后,仍沿用原临时代码,不再赋予新的临时代码。